泰國軍政府在處理“泰國法身寺”事件上,已觸犯了六條….
在1948 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發佈這一份《世界人權宣言》,作為全球人民和國家,都在努力實現的共同準則,以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及尊重和遵循。這也是史上,世界各國對人權公認的重要文件。
《世界人權宣言》通過在國家和國際之間的漸進措施,使得這些權利和自由權益,能在各會員國裡,本身和其管轄領土下的人民,得到普及與有效的保障和履行。
在此,泰國也是前18國承認此宣言的會員国之一,那時此大會就在法國巴黎舉行。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第十八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
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祕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
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條
人人有權享受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
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條
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於某一團體。
第二十五條
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
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
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
第三十條
本宣言的任何條文,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進行任何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
為何軍政府不信守承諾,只是為了處理法身寺事件,就違犯當初共同對世界人權宣言所做的承諾,?
(聯合國經濟和社會顧問的組織)